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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或其它组织;

2、申请单位应在某一技术领域应具有较雄厚的基础和较显著的特色,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能力及成果转化成功经验;

3、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4、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拥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领导班子改革意识强、善于创新、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5、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工艺设备和分析、测试设备;

6、产学研联系密切,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7、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匹配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二、运营与管理

1、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定期发布指南,原则上每个专业领域只设立一个中心,采用竞争择优的办法组建中心。

2、中心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3、中心与依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中心。

4、依托单位应成为中心的科研后盾,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5、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6、省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者,由省科技厅授予“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

7、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每两年对中心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中心承担该领域的科技计划项目,并择优推荐申请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者,责成其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估较差者,暂时取消其省中心的资格。

8、中心建设期间所需经费筹集采取“单位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中心建设期间,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合同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先期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对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省科技厅将缓拨、停拨经费。中心建设所需的财政拨款,按照《安徽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247号)执行,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引进技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新添置的仪器设备统一纳入国有资产渠道,依法管理。中心建设的财政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经费实行单独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申报时间及主管部门

每年5月份左右(以每年的通知为准)前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提交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于5月底前向市科技局计财处提交推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