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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我省(市)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2.企业具有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盈利。

3.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4.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

5.企业技术创新体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较强的科技研发持续投入能力。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当年不低于200万元;专职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200万元;近两年内开发国内领先的国家级(省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不少于2个;按行业系数折算后,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年产品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企业可不受此条限制);上述五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得低于评价指标值。

7.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进国内外领先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新产品、投资超5亿元的重大项目,产业化初期企业销售收入未达5000万元的,在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中可以支持。

8.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重大质量、安全、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因涉税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认定程序

1.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市)经信委、开发区经贸局、区经促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2.市经信委按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3.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对评价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的,确定为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对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申报企业,不予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申报时间及主管部门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申请、认定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上半年。合肥市市经信委负责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颁发证书和推荐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