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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

一、申报条件

1.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2.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8.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两年以上。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二、认定程序

1.  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

2.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3.省经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4.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牵头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5.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依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创新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三、申报时间及主管部门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上半年;由省经信委主管。